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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市政务中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人员管理科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及其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一)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定期收集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整改,并回复投诉人。信箱设在中心网站咨询投诉栏内。

(二)在中心网站上设立政务公开栏,开设投诉电话(0563—2719229),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市政务中心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科室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社会公众对本科室或单位政务公开的意见,并完善工作、及时反馈。

(四)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局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将落实与反馈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条 受理投诉的范围

(一)对所申办的事项拖着不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泄露服务对象商业机密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并对服务对象造成精神或经济损失的;

(五)对投诉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 处理办法

(一)对公务人员一年内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发3个月目标考核奖金,两次扣发半年目标考核奖金,三次扣发全年目标考核奖并调离岗位;出现四次及四次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科室和单位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被有效投诉一次的,责令整改,主要负责人书面检查;被有效投诉两次的,责令整改,对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三)对投诉者打击报复的从严处理。

第五条 对属于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投诉,办公室应及时受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于15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在形成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反馈给投诉者。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或市监察局申请复查。

第六条 中心办公室要及时办理、解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纠正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偏差。

第七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复(示)件、其他部门转办件、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来电,自受理之日起应随件附经办情况表,登记受理时间、领导意见、经办人、经办结果、办结时间等事项,经办人签字以示负责。对来信来访和来电,能立即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反馈;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反馈。

第八条 中心办公室要及时将办理及反馈情况通过政务通报会、公开栏、民政局网站、简报等公开。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