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文号:(2024)皖1802执恢682号之一)的裁定结果,以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书文号:(2024)皖1802执恢682号)内容,法院要求协助注销下列不动产的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326号 |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 |
抵押权 登记 |
341802001006GB00164F00010001 |
宣州区叠嶂东路12号12室 |
同一 笔抵押权项下两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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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2018)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822号 |
林先武 |
341802001006GB00163F00010001 |
宣州区叠嶂东路12号1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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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2018)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126号 |
张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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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