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加强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促进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省级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皖数资〔2020〕14号)《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9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升级改造及运维的各类政府投资的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软件系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以及其第三方服务、运维服务。
(一)基础设施是指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数据中心、安全防护等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
(二)软件系统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系统、专业系统。其中,公共支撑平台是指为信息化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通用系统是指普遍公用的信息化系统;专业系统是指市直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化系统。
(三)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指基于信息化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数据利用等各种辅助服务。
(四)第三方服务是指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等服务。
(五)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撑;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撑(零星办公软硬件添置、电子政务网租赁除外)。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整合存量、推动共享、规范增量、强化审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发展思路,推动全市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数据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共享交换。
第五条 建立市信息化项目审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审定全市信息化项目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审定年度信息化工作目标、项目计划等;研究指导全市信息化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等工作;协调解决信息化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统一组织、协调信息化项目规划、技术、资金概算、项目实施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全市新建的各类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依托统一的基础支撑平台和交换共享平台(大数据中心、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等)进行开发部署,充分依托市级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开展集约化建设。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未按照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建设,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七条 市直单位应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 “数字宣城”、“智慧宣城”有关规划,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在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上提交申报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运维类信息化项目申报时提交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市直单位二级机构由主管单位审核后集中统一申报。多单位共同建设的项目,由牵头单位申报。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将接口开发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确保数据资源接入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如需开展项目工程监理、第三方测评的,工程监理费、测评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全面统筹的原则,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等内容进行审查,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初稿)。经联席会议审核,报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形成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条 对已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预编制项目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开放属性、使用要求等内容,作为立项审批要件,在经市数据资源局初审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向市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对已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批准的资金来源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概算低于50万元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合评审(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对集约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项目概算、密码保障、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等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超过50万元(含)的,必须邀请数据资源和信息化项目建设专家参与联合评审,专家评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支出。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联合评审意见,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形成审核意见后,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重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市政府审定建设。未经联席会议审核,市财政局不予接收采购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进行项目受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原则,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监督项目建设执行,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合同副本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建设工期超过6个月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逾期未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备,依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试运行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审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当纳入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向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归集汇聚相关数据,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前置审查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验收资料应当包括密码应用方案、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及验收合格报告副本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责令承建单位根据验收意见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能整改的,市财政局停拨工程进度款,并由建设单位依法追究承建单位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 项目运维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信息化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免费维护期一般不得少于1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密码保障系统进行定期评估。未按要求进行定期评估的,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信息化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目录、数据等,要采取以动态对接为主、静态为辅的方式,实时更新至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充分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统筹利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开展后评价。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等造成项目严重超支、质量低劣、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14日印发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