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办事或电话咨询时,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1.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2.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
3.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4.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5.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三、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1.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
(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告知单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提供“补办件通知”。
2.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3.公示方式。在窗口公示或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四、一次性告知要求。
1.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窗口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告知单等资料。
2.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3.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点或带领至有关窗口申请。
4.对于联办件,牵头窗口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各联办窗口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对办事须知和服务指南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等字样,要根据申办事项的不同要求,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
5.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季度和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可靠、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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