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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负责人解读】关于《宣城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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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负责人解读】关于《宣城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07
【负责人解读】关于《宣城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07 17:06 来源: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我市印发了《宣城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季韦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2020年,工信部印发《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培育大数据企业,开展大数据企业试点示范。2021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2022年3月,省数据资源局印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同月,省数据资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认定省级大数据企业不少于500家,着力培育一批大数据中小企业。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重要论述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二是贯彻“十四五”规划培育2000家以上大数据企业的要求落实省政府2022年工作报告“培育认定大数据企业500家”重点任务

三是建立健全大数据产业生态。出台《宣城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有利于做好大数据产业“双招双引”促进大数据与软件信息服务行业强链、补链,有利于培育市级大数据企业,推动全市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三、起草过程

)起草初稿。安徽省数据资源局于2021年12月制发《关于征求<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人员起草《宣城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合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于3月2日至10日了征求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及各县市区数据资源局意见

)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文件初稿完成后时,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征求大数据领域重点企业的意见,并根据会上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提交法律顾问审查。4月12日,征求了法律顾问的意见,根据反馈的建议,最终形成《宣城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

)经市数据资源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印发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15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我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目的、依据、主要任务等。

第二章认定条件,主要明确大数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主要从企业申报、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审查认定环节进行规范并明确认定有效期等内容

第四章认定奖励和培育措施,明确了6条培育扶持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对我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季韦0563-3031990

电子邮箱:cyk303199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