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办发〔2025〕6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数安办〔2025〕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5〕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底前,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同共建机制,依程序选定授权运营相关主体,率先在金融领域开展试点。2026年底前,与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互联互通,完善收益分配、考核评估等配套制度建设,形成一批有价值、可推广的数据产品和服务。2027年底前,逐步扩大授权运营领域与范围,打造创新涌动、场景丰富的市场生态体系。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落实国家和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体系重要抓手。通过授权运营,有助于规范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打破数据孤岛,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优化公共服务,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能够将宣城市丰富的公共数据资源转化为具有价值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满足公共治理、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多方面的需求,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发展。
(二)可行性分析
1. 数据基础方面。按照《宣城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依托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已归集人社、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数据218亿条,编制数据目录1.91万个,1294个政务资源目录实现100%资源挂载,组建覆盖39个市直部门的首席数据官团队,培育数据专员63名。
2. 数据需求方面。全市各政务部门年均数据共享需求200余次,累计申请974次,完成数据交换947.26亿条,数据共享赋能信用、公积金、不动产、智慧交通、智慧人社等建设。全市现有16家企业被认定为安徽省大数据企业,金融、保险等行业需求旺盛。
3. 风险防控方面。落实国家、省相关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成市级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监测平台,实时监测网络安全攻击行为,形成市县一体化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机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风险。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授权运营管理体系
1. 授权运营模式。宣城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协同”模式,构建“运营机构+合伙人”开发机制。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承担组织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的职责,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给符合要求的法人组织(不含事业单位)作为运营机构,使其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等业务。运营机构可以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及需求,按照程序选择合伙人,共同参与特定行业领域公共数据资源的运营工作。
2. 授权运营期限。宣城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期限为3年。授权运营协议在运营期限届满时终止。
3. 公共数据授权范围及目录。纳入宣城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范围为宣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持有的、已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公共数据资源。以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数据提供部门同意。数据提供部门梳理可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上登记形成目录,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后发布,开放授权运营。目录对应的数据资源按照标准化、规范化更新,并持续提高数据质量。第一批拟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见附件。
4. 组建专家委员会。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组建由行业监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运营方案、场景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效益性和安全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论证。
(二)规范授权运营实施
1. 运营机构选择条件
(1)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能够承担运营期间的成本投入。
(2)具备较强数据资源运营服务和管理能力,能够引入多元数商和社会数据资源,构建数据生态体系。
(3)具备开展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开发和运营服务的专业技术团队及基础设施。
(4)全面掌握并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及本市关于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开发利用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要求。
(5)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近三年未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6)符合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其他规定要求。
2. 授权运营流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流程包括授权流程、运营流程、开发流程和评估流程。
(1)授权流程: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编制实施方案、统一发布运营机构遴选公告,明确授权方式、授权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与其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2)运营流程:运营机构发布合伙人招募公告,明确申报条件、合作模式及相关要求,按程序选择合伙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3)开发流程:合伙人编制场景建设方案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后,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经安全审查后的数据产品或服务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登记备案,由运营机构及其合伙人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完成数据产品或服务推广应用。
(4)评估流程: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指导运营机构对运营活动进行调整。
3. 建设内容与技术保障。宣城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应在安徽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开展,运营机构需根据运营实际需要在省级运营平台能力基础上拓展建设经测试认证的专业化数据开发技术支撑工具和运营管理工具,通过使用控制、数据沙箱、智能合约、隐私计算、高性能密态计算等安全、合规、可信的方式加工处理公共数据资源,由运营机构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
4. 实施程序。本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报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后,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实施。
5. 评价标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评估、绩效评价、场景效益、公益服务等方面。运营机构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保障、绩效评价等工作,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瞒报。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和“限期整改”。若通过评估,运营机构可继续承担授权运营工作;若未通过,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运营机构运营活动;若限期整改,运营机构需制定整改方案,30日内完成整改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再次评估。
6.退出机制。运营机构在授权运营期限内申请提前终止或解除授权运营协议,至少提前6个月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发出书面终止或解除授权运营协议的申请,在不影响合伙人正常业务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或解除协议。
运营机构违反授权运营协议、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经营目标且未按要求整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条款,暂停执行或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
(三)完善授权运营机制
1. 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化,应依法合规开展数据资产登记、评估、使用和处置等工作。建立健全涵盖数据资产确权登记、价值评估、会计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及机制。对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产,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将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2. 成本与收入核算机制。运营机构需在授权范围内构建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机制。核算的经营成本主要涵盖数据产品开发费用(包含从公用企业获取数据的费用)、数据安全维护费用、服务体系构建成本等。核算的收入主要包含数据产品销售收入、数据服务收入、数据交易收入等。并将经营成本与收入核算要求明确写入授权运营协议,确保运营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 定价机制。规范公共数据资源产品与服务定价机制。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可以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
4. 收益分配机制。构建既能彰显效率又能确保公平的公共数据资源收益分配体系,并配套实施动态调整措施。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相统一的原则,将数据提供部门、运营机构、合伙人三方主体纳入收益分配框架。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归入政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畴,将公共数据有偿使用所获得的收入列入非税收入管理体系。
5. 监督评价机制。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向社会公开授权运营的相关情况,指导被授权的运营机构公示公共数据产品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状况,并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公共数据贡献评价指标体系,从审核时效性、数据品质、应用成效等多个维度,对数据提供单位的数据贡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信息化项目申请、数据共享申请等事项的重要参考。定期对授权运营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其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是否再次开展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分工
(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统筹、管理、协调和监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健全完善授权运营制度规范,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指导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经营,评估授权运营工作成效。
(二)运营机构。负责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运营工作,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接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监督考核,并按要求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数据提供部门。负责本部门公共数据的采集、更新及分类分级,编制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持续提升数据质量,配合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做好授权运营的相关工作。
(四)合伙人。负责基于应用场景需求,对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开发利用。
(五)市发改委。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并开展定期评估,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推动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
(六)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七)市财政局。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统筹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有关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数据安全相关监管。
五、保障措施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协同网信、国家安全、保密、发改、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多个部门,充分发挥市公共数据资源全流程协同监管以及数据安全协同监管机制的作用。严格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安全管理要求,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加强授权运营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实时监测数据使用行为,确保安全风险动态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