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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宣城市数据资源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务公开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公开机制,拓宽公开领域,丰富公开形式和内容,取得了取得了新的成效,现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宣城市数据资源局联系。(地址:宣城市梅园路52号,邮政编码:242000,联系电话:0563-2719229,电子信箱:3328441240@qq.com)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市数据资源局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1.主动公开情况。全年在政务公开网站共发布信息129条,其中政策解读9条,规划计划6条,财政资金8条,决策部署落实11条,行政权力运行类11条,监督保障15条,在市数据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647条。
2.依申请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渠道畅通,2021年我局共办理0件依申请公开。
3.政府信息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年行动计划》等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建立健全严格的网站内容发布制度,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严格落实“三审制”。
4.制度建设情况。我局根据工作实际,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宣城市数据资源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宣城市数据资源局政务公开内容备案制度》,有效的促进了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有序、稳步前进。
5.规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根据市政府公开办要求,及时对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调整、补充、完善,确保信息公开目录建设更加全面规范。
6.监督保障。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由主要领导任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抓此项工作,明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积极做好自查整改。每月对照测评要求,自查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到位。根据第三方测评问题整改。根据测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不足,具体表现在栏目信息发布不及时、排版不规范、政策解读形式单一,信息发布质量和精准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主动回应社会热点问题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情况:一是加强各科室的协调,按时按量提供信息,保障门户网站和政务公开网栏目信息及时、高效、高质量的发布。二是加强政策解读,出台重点文件政策时,同步发布政策解读,政策解读继续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深入解读政策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创新举措和下一步工作考虑等,进一步提高政策解读质量。三是及时主动回应社会热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民互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